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463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台儿庄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加油站,住所地,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新大桥南iv>负责人:解平伟。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台儿庄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