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6307号 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褚彦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18.。
法定代表人:刘学臣,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天公司)与被告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创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受理立案。
摩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1、解除摩天公司与和创公司签订的《和创移动营销管理平台服务书》;
2、和创公司退还摩天公司合同款29880元。
事实与理由:摩天公司与和创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签订《和创移动营销管理平台服务书》,约定摩天公司购买和创公司“移动营销管理平台”红圈通软件及相关服务。
合同签订后,摩天公司依约支付合同价款29880元。
软件上线后经多次调试仍然出现长时间离线、掉线轨迹不全等问题。
创公司至今未有任何回应,摩天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12﹞46号)“同意指定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局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同意指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四川省辖区内有关……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规定,本院对该类型纠纷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法﹝2015﹞326号)第二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不作调整,仍继续审理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和创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并非本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则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