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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婷与鲤城区泰森鞋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979号
案件名称王燕婷与鲤城区泰森鞋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燕婷;鲤城区泰森鞋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79号 原告:王燕婷,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宽,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鲤城区泰森鞋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幸福社区天后路**工业品批发市场(华联电商市场)****。

经营者:朱远利。

原告王燕婷与被告鲤城区泰森鞋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王燕婷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2月16日以双方拟于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燕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燕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燕婷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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