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79号 原告:王燕婷,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宽,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鲤城区泰森鞋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幸福社区天后路**工业品批发市场(华联电商市场)****。
经营者:朱远利。
原告王燕婷与被告鲤城区泰森鞋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王燕婷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2月16日以双方拟于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燕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燕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燕婷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