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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县寿春镇吴传娟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4民初177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县寿春镇吴传娟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寿县寿春镇吴传娟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民初17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寿春镇吴传娟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寿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0B。

经营者:鲍士国,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寿春镇吴传娟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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