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103号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乌溪。
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维佳,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华文堂宣纸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司前街**。
经营者:汪国华,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华文堂宣纸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