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知民初18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启恒(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南大门市场****44(1/2)号、45号门面。
经营者:吴启恒,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启恒(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