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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吴启恒(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2知民初18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吴启恒(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启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知民初18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启恒(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南大门市场****44(1/2)号、45号门面。

经营者:吴启恒,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启恒(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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