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414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O。
负责人:江建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姚村镇聚鑫加油站,住所地曲阜市姚村镇曲宁路8公里处路北。
负责人:李明丽。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曲阜市姚村镇聚鑫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故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4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