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民初16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日,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金星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电信公司****。
经营者:刘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青龙,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金星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榆林市金星通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