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民初608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八秒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建文。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八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