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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长沙第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03民初10940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长沙第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长沙第一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1094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长沙第一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与农大路交汇处兴腾检测站3栋4、5号门面。

负责人:宁之群。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长沙第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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