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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盛世陈曲酒类营销有限公司、菏泽鲁井坊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7民初77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盛世陈曲酒类营销有限公司、菏泽鲁井坊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盛世陈曲酒类营销有限公司;菏泽鲁井坊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民初77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盛世陈曲酒类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泸州九狮总部经济区九狮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沈永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菏泽鲁井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都司镇骆屯村北G220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郭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玲,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公司员工。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盛世陈曲酒类营销有限公司、菏泽鲁井坊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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