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民初37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俊杰,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明明,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顺达烟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二路明日世纪花园B7#0109室。
经营者:陶德干,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郭顺,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顺达烟酒店、郭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