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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与安阳市双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路加油站、安阳市双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5知民初380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与安阳市双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路加油站、安阳市双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安阳市双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路加油站;安阳市双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380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文昌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西南角(世贸中心写字楼12层)。

负责人:肖荣宏,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恩,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双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路加油站,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中段路东。

负责人:李玉章。

被告:安阳市双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安姚公路路北(北士旺村)。

法定代表人:李二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双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路加油站、安阳市双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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