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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上海天地人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无锡上飞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无锡市惠明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1272号
案件名称1272上海天地人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无锡上飞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无锡市惠明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天地人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无锡上飞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无锡市惠明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地人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809弄69号3幢1009室。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上飞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工业园区张马桥路南。

法定代表人:钱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晓明,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惠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新桥路南张马桥路东荡口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钱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晓明,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天地人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上飞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无锡市惠明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天地人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无锡上飞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无锡市惠明包装有限公司同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天地人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8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天地人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均由上海天地人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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