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003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垒,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文经济开发区比酷超市虞园分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兴花园多层楼北门东侧沿街商铺3-04。
经营者:赵爱华,女,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奎文经济开发区比酷超市虞园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以原、被告间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