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民初67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黄利蕊,均系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塞山区良华皮具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新安市场。
经营者:卢良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塞山区良华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