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知民初46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新世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太康县城关回族镇纱厂家属院西11排29号,实际经营场所: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谢安大道与商贸南路交叉口东地下,店招名:步行街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3XCPBX6L。
法定代表人:吴国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新世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