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00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区嘉颐计算机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石家庄海龙电子城二层B202号,实际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石家庄海龙电子城D202。
经营者:解秋源。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区嘉颐计算机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