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初457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莉,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能彩茶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北路111号浙中茶叶市场7号。
经营者:金永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能彩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2月16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