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云阳镇后武好又多超市加盟店、汤后武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181执4949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云阳镇后武好又多超市加盟店、汤后武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云阳镇后武好又多超市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执494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阳市云阳镇后武好又多超市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丹阳市云阳镇横塘化工路北丹金路西商场,工商注册号321181600582160。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汤后武,男,汉族,1982年1月28日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云阳镇后武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日作出的(2018)苏1181民初7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805.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的执行费。

经查,2019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立案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9年9月20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12月28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2019年10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10月1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2019年10月18日,本院依法作出拘留、罚款决定,对被执行人丹阳市云阳镇后武好又多超市加盟店经营者汤后武拟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故未能实施。

2019年12月18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申报债权告知书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81民初7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