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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5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张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82民初13065号
案件名称13065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张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张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2民初13065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浩,男,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公司)与被告张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松冈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松冈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浩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松冈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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