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106刑初103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沈阳市铁西区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洪军,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李洪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其经营的沈阳市铁西区全某汽配商行,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大众品牌汽车配件,分别销售给沈阳市新德利兴汽配商行、沈阳市龙润旺汽车配件经销处等九家汽车配件商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3284元。
2019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沈阳市铁西区全莹汽配商行二楼库房及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巢湖街22号库房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大众品牌汽车配件,合计23种1756只,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17341元,以上查获的大众品牌汽车配件经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
被告人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非法所得人民币43284元,已追缴并扣押在法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照片、被告人李某身份证明材料、全某汽配商行电脑销售记录、库存价格统计表、记事本记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总委托书及公证书、商标注册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韩某、姜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提取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李某已着手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全部进行销售,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罪,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纳罚金,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审慎使用非监禁刑罚,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到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罚金款已交纳。
)二、扣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非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三千二百八十四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大众品牌的汽车配件,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