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799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食品工业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晋县小满食品店,经营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换马店镇边村富强路7号。
经营者:周媛,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若兮,该食品店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王占伟干鲜调料经销处,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栗源市场调味区南一层4号。
经营者:王占伟,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一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栗路与建设南大街交叉口东150米栗源市场调味区南一层4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宁晋县小满食品店、裕华区王占伟干鲜调料经销处、河北一两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裕华区王占伟干鲜调料经销处、河北一两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对被告裕华区王占伟干鲜调料经销处、河北一两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