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敏博电动工具行。
经营场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51号广东半球电风扇工业公司大门左侧11号店铺。
经营者:陈长仔。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保,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霞,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邦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沪宜公路1号B—648。
法定代表人:杨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中良,广东兴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邦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
营业场所:江苏省启东市天汾镇五金科技工业园。
负责人:王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中良,广东兴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湛江市霞山区敏博电动工具行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邦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上海邦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湛江市霞山区敏博电动工具行于2019年11月11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称与对方已达成和解,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湛江市霞山区敏博电动工具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湛江市霞山区敏博电动工具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