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民终9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旬阳县XX镇鑫福来商行,经营场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XX镇XX大道XX号。
经营者:陈伟,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XX镇XX村XX组。
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旬阳县XX镇鑫福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9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