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102民初6342号原告:甘肃北家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湖东街20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宗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莉,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该公司债权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晓丽,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秦安路北家姓转转小火锅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54号。
经营者:张洁,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甘肃北家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秦安路北家姓转转小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甘肃北家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北家姓商标,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青海中青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注销)及原告西宁中青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共同与被告于2015年4月19日签订了北家姓转转小火锅店项目合作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使用“北家姓”的商标及品牌开办北家姓转转小火锅秦安路店。
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合同到期后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北家姓商标,并停止使用北家姓特许经营体系。
合同到期终止后被告依然继续使用北家姓的商标经营,2018年6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告知函,限被告在6月15日之前将北家姓有关商标标识等全部拆除,但被告仍然继续非法使用北家姓商标标识。
另外,青海中青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业务整合已注销,该公司已将有关北家姓转转小火锅的经营事宜转由原告甘肃北家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家姓商标也转让给原告享有。
据此,被告继续使用北家姓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原告为保护合法权益,现依法状诉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城关区秦安路北家姓转转小火锅店已于2018年12月17日申请注销,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肃北家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甘肃北家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