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民初776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莉,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一杯香茶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贵门乡贵门村名茶加工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飞。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嵊州市一杯香茶业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2019年12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一杯香茶业专业合作社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