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冀06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保定市莲池区乐衡便利店,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南八里庄村口。
经营者:吕洋。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保定市莲池区乐衡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冀06知民初1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4250元(含执行费50元)打入我院账户,我院将案件款4200元已退至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知民初17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知民初17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