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23号之一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C8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BAIX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106国道旁土名“沙片”自编181号A栋首至二层,B栋首至三层,C、D、E、H、G栋首层广州市富煌五金综合批发市场自编第B2018号(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韦念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家鸿,男,199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岑,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好,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家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2月9日,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