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59号原告:深圳市万家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工业大道101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李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红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城大道安乐工业区A3栋3楼。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
原告深圳市万家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红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市万家照明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家照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万家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