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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与天台县煌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健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2049号
案件名称李斌与天台县煌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健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斌;天台县煌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健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2049号原告:李斌,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谷梁,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县煌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巷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23000018682。

法定代表人:褚晓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健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自编18号B栋418。

法定代表人:褚锦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与被告天台县煌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健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斌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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