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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柏蒂%U2022温妮达公司与被告叶凤芳、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633号
案件名称原告柏蒂%U2022温妮达公司与被告叶凤芳、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蒂·温妮达公司;叶凤芳;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633号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BOTTEGAVENETASA),住所地瑞士凯德匹诺6814工业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卡洛塔·科拉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凤芳(南京市秦淮区叶凤芳服装店业主),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8号新负一层D068档(莱迪市场)。

被告: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8号。

法定代表人:夏淑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乐薇,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与被告叶凤芳、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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