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633号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BOTTEGAVENETASA),住所地瑞士凯德匹诺6814工业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卡洛塔·科拉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凤芳(南京市秦淮区叶凤芳服装店业主),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8号新负一层D068档(莱迪市场)。
被告: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8号。
法定代表人:夏淑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乐薇,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与被告叶凤芳、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