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5117号 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南湖五金机电大市场13栋5楼。
法定代表人:李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李文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安平路35号。
经营者:李廷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良,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李文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郫都区李文五金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征收200元,由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