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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3刑终49号
案件名称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3刑终49号抗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

辩护人黄瑞章,广东志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9)沪0104刑初7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在一审判决后,以原审法院无故改变量刑建议违反认罪认罚审判程序以及对陈某某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导致量刑失衡为由提出抗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阅卷,该院于12月16日提交支抗决定书。

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不需要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原审法院在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明确提出量刑建议后,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本案,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刑初7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军伟审判员  程亭亭审判员  高卫萍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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