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07号 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鹿顺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A3CY17。
法定代表人:王佳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垟泽,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平,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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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卫兴、连博余,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海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