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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润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71刑更551号
案件名称张润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润保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71刑更551号 罪犯张润保,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服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晋0107刑初5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润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170元。

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19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认定罪犯张润保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2次,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润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9年1月、2019年8月共获得监狱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润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同时综合考虑原判犯罪情节以及刑罚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润保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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