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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何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705民初7073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何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何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5民初7073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丽,女,1991年2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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