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5民初7073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丽,女,1991年2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