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4刑初9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瑞辛,男,34岁(1986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司楠,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磊,男,32岁(1988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二部刑诉[202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辛、赵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于2021年2月3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瑞辛及其辩护人司楠、黄山,被告人赵磊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王瑞辛从他人处大量购进假冒“THENORTHFACE”、“始祖鸟”、“MLB”、“NY”、“迪桑特”、“加拿大鹅”、“FILA”等注册商标的衣物,并雇佣被告人赵磊,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街××号院××××号住处内,通过微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赵磊工作期间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2020年8月12日,二被告人被抓获,并从住处查获2000余件上述品牌的衣物。
经鉴定,除了36顶“NY”商标的帽子为正品外,其他标有“THENORTHFACE”、“始祖鸟”、“MLB”、“迪桑特”、“加拿大鹅”、“FILA”、“NY”等注册商标的衣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核算,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6万余元。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瑞辛、赵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瑞辛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赵磊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瑞辛、赵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瑞辛的辩护人认为王瑞辛系初犯,并非完全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业,部分销售未遂,赔偿部分商标持有人取得谅解,家庭困难,建议对王瑞辛从宽处罚,考虑王瑞辛的违法所得确定相对较低的罚金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王瑞辛从他人处大量购进假冒“THENORTHFACE”、“始祖鸟”、“MLB”、“NY”、“迪桑特”、“加拿大鹅”、“FILA”等注册商标的衣物,并雇佣被告人赵磊,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街××号院××号住处内,通过微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赵磊工作期间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2020年8月12日,二被告人被抓获,并从住处查获2000余件上述品牌的衣物。
经鉴定,除了36顶“NY”商标的帽子为正品外,其他标有“THENORTHFACE”、“始祖鸟”、“MLB”、“迪桑特”、“加拿大鹅”、“FILA”、“NY”等注册商标的衣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核算,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6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现场笔录、案件调查报告,接受证据清单,侵权商品货值金额明细表,鉴定证明,请求书,授权书,营业执照,价格证明,商标档案,公证书,微店截图,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注册证明,商标授权许可书,照片,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王瑞辛、赵磊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辛、赵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已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瑞辛、赵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辩护人关于王瑞辛系初犯,并非完全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业,部分销售未遂,赔偿部分商标持有人取得谅解,建议对王瑞辛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王瑞辛家庭困难,对其判处相对较低的罚金刑的意见,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鉴于被告人赵磊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从犯,部分销售行为未遂,取得部分商标持有人的谅解,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瑞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扣押手机三部、电脑主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