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31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1L。
法定代表人: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集,广东实德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蓉,广东实德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陈萍,女,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11××××××××××××523。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