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0619号原告: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敬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子龙,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凯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穗路2号院6号楼6层606。
原告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凯谱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