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992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源县城关美肤莱个人护理用品店(经营者雷承广),经营场所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东大新村6号楼第一层店面。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罗源县城关美肤莱个人护理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本院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在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