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执1120号之二 被执行人:郝乃杰,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济南市南市天桥区。
本院在执行郝乃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因本院(2015)长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没收郝乃杰销售的假冒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HRB”牌轴承10种974件、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公司“ZWZ”牌轴承7种36件、镇江飞亚轴承有限公司的“FYB”牌轴承9种199件予以拍卖。
经评估后,上述物品残余价值为3378.60元。
2019年12月7日,买受人谷金栋(身份证号:)以8215.02元的最高价竞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假冒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HRB”牌轴承10种974件、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公司“ZWZ”牌轴承7种36件、镇江飞亚轴承有限公司的“FYB”牌轴承9种199件所有权归买受人谷金栋(身份证号:)所有。
该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谷金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