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0955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劲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安宁街13号乐恒金沙大厦703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黄武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劲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