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凯彬、郑卓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4刑初1248号
案件名称黄凯彬、郑卓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凯彬;郑卓丽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124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凯彬,男,1994年2月17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

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孟栓,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卓丽,女,1973年1月5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

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林铭宜,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凯彬、郑卓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凯彬、郑卓丽及辩护人吴孟栓、林铭宜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黄凯彬雇佣被告人郑卓丽等人在广州市荔湾区桨栏路21号鸿淘溢商场A17-A18档、广州市越秀区天成路181号自编403、408房,从事销售假冒“champion”“newbalance”注册商标的衣服。

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越秀区天成路181号自编403、408房抓获被告人郑卓丽,当场缴获假冒注册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共计23277件、送货单4张。

被告人黄凯彬于2019年8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检验,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1月28日。

被告人黄凯彬等共计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衣服人民币21232元;

经统计,缴获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共计人民币508666元。

截止至2019年8月7日,涉案“champion”“newbalance”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衣服。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凯彬、郑卓丽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黄凯彬、郑卓丽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凯彬、郑卓丽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凯彬是主犯,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卓丽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凯彬一年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卓丽十个月至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凯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本案系犯罪未遂,黄凯彬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是初犯,家庭有幼儿需要照顾,请求对黄凯彬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卓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本案系犯罪未遂,郑卓丽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是初犯,身患疾病,请求对郑卓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黄凯彬雇佣被告人郑卓丽等人在广州市荔湾区桨栏路21号鸿淘溢商场A17-A18档、广州市越秀区天成路181号自编403、408房,从事销售假冒“champion”、“newbalance”注册商标的衣服。

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越秀区天成路181号自编403、408房抓获被告人郑卓丽,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共计23277件、送货单四张。

经对四张送货单检验,被告人黄凯彬、郑卓丽等人从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1月28日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共计人民币21232元;

经统计,缴获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共计人民币508666元。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黄凯彬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截止至2019年8月7日,涉案“champion”、“newbalance”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衣服。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法庭质证、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案经过,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照片、案发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送货单四张、手机号码机主信息、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照片,房屋租赁合同,上海昕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champion”、“newbalance”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鉴定书、价格证明等资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越价认定[2019]7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同鉴证字【2019】150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人黄某1、刘某、姚某1、赵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凯彬、郑卓丽的户籍材料及其供述与辩解等,且被告人黄凯彬、郑卓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凯彬、郑卓丽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凯彬、郑卓丽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被公安机关发现查处而致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凯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凯彬、郑卓丽均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凯彬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郑卓丽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郑卓丽被扣押的手机有用于涉案衣服的销售事宜,属于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

扣押的四张送货单属于本案书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综合考虑被告人黄凯彬、郑卓丽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节,决定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凯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郑卓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三、缴获假冒“champion”、“newbalance”注册商标的衣服23277件及作案工具iphone6手机1台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