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704号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M。
法定代表人:梁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新黔村(210国道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5。
法定代表人:方泽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昭然,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2019年12月3日,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本院退回8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