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行申130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君成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写字楼2号楼4层3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松松,北京雪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贵州君成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君成天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9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州君成天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其申请注册的第16988608号“维秘ONLYSECRETOS”商标(以下简称第16988608号商标)现已获准注册。
第21698382号“维秘”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系对第16988608号商标的延伸注册,应予初步审定。
(二)引证商标一第17048859号“维多利亚的秘密维秘”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7048863号“VICTORIA’SSECRET维秘”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9915624号“维秘”商标的申请日均晚于第16988608号商标,因存在在先权利障碍将被驳回注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三)诉争商标提起驳回复审的时间晚于三引证商标提起驳回复审的时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却于2018年4月28日先对诉争商标作出商评字[2018]第74562号《关于第21698382号“维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
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三引证商标的申请日均早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日。
对于诉争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贵州君成天下公司不持异议,其也未提交三引证商标驳回决定生效的证据,故三引证商标仍为在先商标,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法定时间内对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贵州君成天下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贵州君成天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州君成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