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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4刑初1448号
案件名称黄光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光瑞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14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光瑞,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高州市。

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周木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1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光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瑞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光瑞及指派辩护人周木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黄光瑞租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52号柏乐鞋城01档用于销售假冒“adidas”、“NIKE”、“PUMA”、“CK”等品牌的衣服和裤子,每件衣服不分品牌向外销售人民币35元,每条裤子不分品牌向外销售人民币60元。

并且,被告人黄光瑞租用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四巷50号负一层作为仓库用于存放假冒的“adidas”、“NIKE”、“PUMA”、“CK”等品牌的衣服和裤子。

2019年8月8日15时,民警在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四巷50号负一层抓获涉嫌销售假冒品牌服装的被告人黄光瑞,从其经营的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52号柏乐鞋城01档缴获假冒adidas品牌T恤441件、假冒adidas品牌裤子42件、假冒NIKE品牌T恤159件、假冒NIKE品牌裤子74件、假冒PUMA品牌T恤82件、假冒CK品牌T恤34件;

从其承租的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四巷50号负一层仓库查获假冒adidas品牌T恤3187件、假冒adidas品牌裤子316件、假冒NIKE品牌T恤996件、假冒NIKE品牌裤子426件、假冒PUMA品牌T恤1623件、假冒PUMA品牌裤子310件、假冒CK品牌T恤785件。

综上,被告人黄光瑞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合计人民币325825元。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光瑞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光瑞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光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光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指派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指控的数额是以销售金额的最大值进行计算,且黄光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是初犯、犯罪未遂,家庭有幼儿需要照顾,提请对黄光瑞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黄光瑞租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52号柏乐鞋城01档用于销售假冒“adidas”、“NIKE”、“PUMA”、“CK”等品牌的T恤和裤子,每件T恤不分品牌以人民币35元(以下币种同)对外销售,每条裤子不分品牌以60元对外销售。

被告人黄光瑞同时租用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四巷50号负一层作为仓库用于存放假冒的“adidas”、“NIKE”、“PUMA”、“CK”等品牌的T恤和裤子。

2019年8月8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仓库抓获被告人黄光瑞,并从仓库内查获假冒品牌T恤6591件、裤子1052件:其中假冒adidas品牌T恤3187件、裤子316件;

假冒NIKE品牌T恤996件、裤子426件;

假冒PUMA品牌T恤1623件、裤子310件;

假冒CK品牌T恤785件。

后从其经营的上述档口内查获假冒品牌T恤716件、裤子116件:其中假冒adidas品牌T恤441件、裤子42件;

假冒NIKE品牌T恤159件、裤子74件;

假冒PUMA品牌T恤82件、假冒CK品牌T恤34件。

综上,以被告人黄光瑞对外销售的实际价格计算,本案查获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衣物的金额共计325825元。

另查明,截止至2019年8月8日,涉案“adidas”、“NIKE”、“PUMA”、“CK”品牌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服装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光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附案说明,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照片、手机照片、案发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adidas”、“NIKE”、“PUMA”、“CK”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被害单位及委托人出具的投诉材料、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及交易记录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陈某1、王某1、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光瑞的户籍材料及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光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金额为325825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经查,被告人黄光瑞的供述、证人陈某1、王某1、黄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黄光瑞不分品牌对外销售的涉案T恤每件价格为35元、裤子为60元,以其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查获服装的价值符合法律规定,指派辩护人所提涉案金额计算不当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光瑞因公安机关及时查处而致其未能将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对外销售,系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光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黄光瑞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光瑞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

鉴于本案被告人黄光瑞涉案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指派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光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adidas”、“NIKE”、“PUMA”、“CK”注册商标的T恤7307件、裤子1168条,及作案工具“OPPO”手机1台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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