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6刑初208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文化程度大专,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
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泽彬,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9〕2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瑞出庭支持公诉。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租下本市天河区广园东路新天地服装城A1401-1室作为仓库,然后通过不法途径以每套19元人民币购买假冒的NIKE和Adidas品牌的运动服,并存放在上址,然后通过网络以21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上址发货销售,从中获利。
2019年8月30日13时许,民警在举报人黄某某的带领下,在上址把被告人廖某某抓获,当场缴获NIKE和Adidas品牌的运动服一批,其中NIKE品牌5010套、Adidas品牌6090套,经鉴定:缴获的NIKE和Adidas品牌的运动服均是假冒的,价值人民币10838100元;
按照廖某某供述每套21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缴获的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33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廖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
被告人廖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唯辩称:一、被告人廖某某是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廖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廖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廖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缴获的假冒球衣及作案工具等均予以没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
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球衣一批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