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708号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梁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辉明,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贵州省余庆县兴隆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杨再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应明,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
2019年12月10日,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本院退回8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