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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中山市东凤镇湘瑶工艺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2民初398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中山市东凤镇湘瑶工艺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 CO.,LTD);中山市东凤镇湘瑶工艺精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398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湘瑶工艺精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经营者:杨善文,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湘瑶工艺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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